南宋政府设置江淮等部,管理矿冶事务。光绪二年,邵熙设立江淮湖北冶铸部,全权负责江南西路、淮南西路、镜湖北路的铁矿开采和铁币铸造。这一机构是鉴于南宋以来铜钱铸造锐减,铜钱严重漏入金朝境内而设立的。早在高宗末年,政府就已经在淮河流域禁止铜币代替铁币。1170,孝宗大道,历时六年。为了保证南宋铁钱的流通,形成一个孤立的区域,防止铜钱外流,朝廷派司农寺的徐子忠处理淮西鼓的铸铁钱。他的下一任官员任命官员,致力于寻找铁矿苗的开发。还有铁钱监管,如周树同安安监、周琦蕲春安监、黄州七建安监等。后来又有大冶、宿松、汉阳、鼎城等地的监狱。虽然每个军阀的兴废时间不同,每年铸造的钱数也不同,但长期以来一直在向江淮地区输送铁钱。例如,从熙春的第七年到邵熙的第二年上半年,童和春投资了4亿多美元。7年前是其他董事投票决定的,没有编号。起初每贯铁币重四斤十二两,后来增加到五斤八两。如果从熙春7号到邵熙2号这十年间年均铸造能力为40万吨,每次铸造能力的重量为412吨,那么每年的铁耗至少为654.38+0.9万吨,再加上冶炼铸造过程的铁钱消耗和后期材料的增加。据估计,仅这两个监狱的年耗铁量就应超过200万吨。起初,除了徐子被任命为负责上述地区铁矿石开采和冶炼的官员之外,没有设立单独的机构。光绪二年,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铁钱生产的控制,宋政府正式成立江淮鄂铁冶金公司。湖北江淮冶炼业的楚森部最高官是升官。有时,这个职位可以由监察司的官员兼任,如淮南西路的曹琛、提刑等。邵熙第二年,任命的第一个官员是刘维,他有专职的下属官员:办公室事务成员,负责武威军事公司。监察官有两个,一个是周树,另一个是周树,负责周树和光州的货币监管。一个成员是周琦的一个连,他还负责周琦、汉阳和兴国军。根据上述记载,当时的船政在兴国军大冶县继任富民监,是江淮路铁店坑冶金部在主管干线公路矿冶铸币六年时设立的。此时也划归江淮湖北冶铁处森部管理。总的来说,江淮湖北冶金公司的组织比较稳定。羽烈王受淮西提拔时,到淮西讨铁钱五件事,以为江淮湖北铁冶公司请了三十多件事,都已落实。再说,卖铁卖炭,到处脚比铜坑多,需要找苗,新设的官闲冗长无用。每条路都有自己主管的责任,所以他们得给江淮湖北一些建议。因此,羽烈王甚至求饶,并与宰治商议,不出几个月,就与非入伍者联手,赞成权力制度,不赞成劣根性。玉烈王希望废除江淮湖北冶金铸造公司的钱公司,把这个机构的权限交给瓦里的监理公司。
上述两则记载表明,江淮冶铁公司的这一机构在羽烈王至宋理宗丁静的江淮和埃尔桑路的铁矿开采和铸钱活动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四川矿业管理。南宋初期,四川的矿冶业仍沿用北宋的管理模式,起初并未纳入江淮等省管辖。在北宋哲宗和惠宗时期,四川诸路曾有一个短期的专职官员或专职机构负责开矿。在其他时期,四川道路的运输部门也负责采矿。进入南宋后,孝宗道六年八月,他向澧州道运政司发函,允许判官运出澧州道,并提及正在铸钱的召公的请求。在这条路上,他任命绍兴狱官、狱门官、金牛检步官、金牛铁官等官,并命交通司每季度提供岗位。这份圣旨表明,利州道坑的冶钱工作仍由这家道路运输公司的官员管理,下属金牛巡官、金牛铁官等官员专职分管矿冶。两年后,主道八年七月的圣旨中明确提到利州道曾推荐苏森吉的加工、检验、踩坑、冶铸官并允许路监署推荐,表明此时已经建立了独立于交通署的采冶铸钱管理机构。但宋孝宗干线九年正月,在新任命的王绩、李大正提议下,工部批准江南、淮南、浙江、铜川、利州路划归饶州公司,江西、湘北、二广、福建路划归赣州公司。两家公司还是各有各的点。修改后的条例显示,在主路9年后,四川铜川府路和利州路的采制终于并入江淮等路制部统一管理,具体事务归饶州分局管辖。这样江淮等路备部门的管辖范围就从9号路扩大到了11号路。当我们到达宋理宗时,我们公司仍负责第11区的采矿和冶金工业。徐应龙在吏部条例中提到:整个公司一直有11的权力,作用比较轻。这十一条路包括铜川府路和利州路。五、基层矿冶组织的建立和管理矿冶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和规模各不相同,有监督、冶金、服务、场、坑等。第一章从生产规模和分布区域的角度对这些机构进行了分析,这里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各类矿址的最高官员称为监工,主要负责监督矿物的开采和冶炼过程,购买产品和纳税,以及矿上的各种杂务。主管之下有专门的管理官员,一些重要的矿还设置了巡逻检查和军衔官兵,防止发生骚乱。一般来说,这些矿属于州县电坑冶炼铸造公司和运输公司的管理系统,但随着各种并发管理系统的出现,隶属权也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