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董及其配偶是否有窗口期?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3.8.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公司定期报告因特殊原因延期至公告前30日内。(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后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为政策问题具有时效性。相关回答请参考官网发布的最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