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任职,与公司或其管理人员无重要业务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监事会又称公司监督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要的监督机构。它是在股东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内部机构,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行使监督权。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监事会的职责:(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