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南何时生效?

2018自1年4月起施行。

通则

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等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者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费欺诈、非法保险业务欺诈和保险合同欺诈。除特别说明外,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欺诈,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者从事欺诈活动,给保险业、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指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旨在建立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欺诈风险体系和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角色、职责和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考核和问责制度,妥善处理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二、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明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发挥反保险欺诈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要求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和约谈等方式持续监督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

三是明确了反欺诈合作机制中各单位的职责。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完善打击和惩治保险欺诈的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机制,构建跨境、跨区域交流合作的框架体系。要求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中国保信等。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联合开展行业行动,加强风险处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