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三个典型问题及法律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三个典型问题及法律风险

导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典型问题你都知道些什么?以下是我整理的三个典型问题及法律风险分析材料。欢迎阅读学习。

典型问题1

甲公司计划修建B市至C市的地下输气管道,需要18000吨无缝钢管及相应的调压设备等配套设备(配套设备金额约占总资金需求的13%)。目前,A公司已完成规划审批等前期手续,并与D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开工。金融租赁公司打算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介入,为A提供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地下燃气管道是否可以作为租赁?谁来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

地下燃气管道可以通过直接租赁或回租的方式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界定融资租赁租赁的范围。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参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2条,租赁项目不会仅仅因为它附属于或嵌入房地产而不再是租赁项目。

因此,地下燃气管道等附着于不动产的设备可以以直接租赁或回租的方式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以此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燃气管道的所有权人,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办[2065 438+04]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办[2065 438+04]78号),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应严格按照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因此,从事油气管道的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营业执照的条件是什么?对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如果业务涉及租赁物的经营和使用,必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如果是这样,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花费极高的成本,不符合经济学原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经营、使用租赁物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得仅因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可见,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这当然导致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油气管道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查验承租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约定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竣工验收义务。

基于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提供融资的义务,和平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范围的扩大,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自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在内的施工过程中的法定义务。至于工程开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财产。据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收回租赁物。

但如果以燃气管道作为租赁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较弱的问题。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于管道已经铺设并嵌入土地,虽然理论上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行使收回权,但在实践中不可行,或者收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保护功能难以实现,必然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承租人的违约风险。

典型问题2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融资方可以是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福利单位吗?如果是,其所有资产,如医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学校的动产和不动产,是否适合租赁?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单位(如医院、学校)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或禁止。同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各种动产。因为通常使用医疗设备的主体是医院,通常使用科研设备的主体是学校,这个规定可以体现医院和学校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在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以下统称上述机构)未来现金流稳定,但无法满足信用贷款条件,缺乏抵押担保,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需求的案例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也是得到认可的。

因此,上述机构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承租人。

上述机构中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项目的典型情况及建议。

(1)为便于金融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不建议将上述机构中不适合抵押担保的财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的范围进行界定。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福利设施(以下简称“公益设施”)不得设立抵押担保。立法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利益,不允许公共设施随时有被处置的风险,从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参照前述立法目的,上述事业单位内的公共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的,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申请收回这些公共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中使用这些公益设施作为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提供其价值足以覆盖租赁物且不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

(2)上述机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项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机构在建项目不建议作为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对名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进行处理,但该合同实际上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实践中,在建工程作为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为:1。在建项目不具有法定所有权,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实际取得项目所有权,这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特点相违背;2.在建工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固定资产,也不是融资租赁的法律标的物。但如果租赁物是取得权证的财产,实践中往往会被认为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在在建工程取得权证后开始融资租赁业务,以降低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在获得权证之前需要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为是实质性的?贷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尽可能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典型问题3

某公司拟向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对消防工程设备、健身房设备、厨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教学设备、电力设备等资产进行直接融资租赁。(以下统称标的物)供公司投资的学校使用,且未来可能需要将部分标的物转移至学校名下。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拟将公司与学校视为* * *同一承租人,* * *将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实现互?保证?目的。学校可以成为* * *租户吗?这个项目有什么法律风险?

学校可以成为* * *共租户,但租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时,学校教学设施的落实可能受阻。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民办学校通过融资租赁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因此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同一承租人。

同样,目前我国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民办学校财产是否有限制或禁止,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不得设立抵押担保。立法的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利益,不能让学校的教育设施随时有被处置的危险,从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因此,参照上述立法目的,如果标的物的教学设施在学校投入使用后,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执行这部分教学设施可能会遇到很大困难。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与公司协商减少教学设施,以适当降低风险。

租赁期间标的物转移到学校名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要求继续支付租金的行为存在瑕疵。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租赁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变更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将演变为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清楚。当时由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丧失,原本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很难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直接要求原本作为承租人的公司继续支付租金,请求权存在瑕疵。这将给融资租赁公司足额顺利收回租金带来一定的风险。

另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大特点,即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标的物所有权,这种安排本身是不是为融资租赁公司前期大量输出资金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因此,如果向供应商付款后无法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极为不利。因此,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目前我国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全面。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尤其是一些创新业务时,应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专业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