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公司持有多少股票要公布?

5%。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持股占总股本的5%,还是场外交易,增持2%都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持股占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减持2%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减持5%以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再减持的,不作公告。持股30%以上的个人或者法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持有人、持有人控制人、变更时间、变更数量、变更前后数量、公告人、公告日期。

有什么证据确认股东资格?

根据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支持股东资格的证据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第一,证据的形式要素

1.工商注册。

工商登记主要是为外部第三方提供一个识别公司股东的渠道。在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中,仅凭工商登记记录并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公司股东的结论。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工商登记仅具有申报和公示的功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性质和功能。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创始人为规范公司内部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规定了公司组织机构、内部关系和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姓名,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实质上是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确认,包括其愿意成为股东并受公司章程约束,以及对签署公司章程的其他股东身份的认可。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特点: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文件;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当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股东名册发生其他应变更的事项时,公司应作出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即虽然不是确定股东权利的依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主张股东形式资格而无需证明的依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4.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或股权的重要证券。是公司向股东提供的书面凭证,是股东证明已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

第二,证据的实质性要素

1.实际贡献的证明。如公司出具的转账凭证或收据。

2.股权转让和捐赠的合同或其他文件。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可以依靠这种证据证明股东资格的取得。

3.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明。比如,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4.股息证据。对于既是股东又是职工的特殊人员,应要求公司在转账时明确注明转账用途,以区分转账是支付股息、工资还是福利待遇。上述证据中,公司章程最有效。因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内部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在工商登记后对公司外部人员也具有公示效力。所以,章程既有形式上的要求,也有实质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