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有哪些?

会计科目是现代会计的基本概念。因此,立足于现代企业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者从更高的层面理解和把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问题。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企业独立的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描述,其中之一就是公司的法人产权制度。一个完整的法人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个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上所说的资本制度。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后,这部分资金不同于其他投资者的财产,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向公司注入的资本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2)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作为法人可以依法行使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出资人对公司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就不具备法人的条件;(2)如果公司没有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就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律的独立经济实体的代名词,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实现了完美的统一。纳税人即纳税人,又称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条例》解决的是谁纳税的问题,也就是谁纳税的问题。在现代税制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在法律上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人的成立,意味着它与现行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关系确定了,它必须服从现行制度,否则就是非法的。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法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纳税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惩罚。税法作为公法的典型代表,明显不同于民商法和其他私法。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债务,因为它是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作为一种货币债务,与民商法上的货币债务具有一定的* * *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或“税债”,与私法上的债有很大区别。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能依据法律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那样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意思表示来确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照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一般不能像私法债那样依照当事人。人的主观意志调和;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纠纷,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一般不能通过民事纠纷解决。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处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纳税人来说应该是具有决定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再说了。上述纳税义务的性质也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一直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学说。其中,“权力论”是德国行政法的创始人奥托?它由奥诺迈尔倡导,强调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只有通过对征税人的“税收处罚”才能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存在,从而说明税务机关行政权的重要性。与“权力论”不同,“债务论”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哈恩塞尔所主张的,他认为税收的法律关系是国家要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被强迫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成立,不是由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决定的,而是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要件”(或“纳税要件”、“纳税要件”)决定的。这一理论与德国税法通则(1919)的精神是一致的。实际上,很难概括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或许有助于加深相关认识。实际上,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同质的,而是可以分为税制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在税收征缴关系中,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缴主体关系和税收征缴程序关系。上述税制与税收征缴程序的关系,确实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所以“权力论”的一些解释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缴的实体关系中,确实更注重税债的履行;而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不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要件”具体确定,使“债论”更具解释力。因此,鉴于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确实有必要针对特定阶段的社会关系作出具体区分,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基于以上考虑,可以认为纳税义务属于税收征收主体的法律关系,用“债论”解释更为妥当。这也是纳税义务在公法上被定位为货币债务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将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货币债务。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税收征管至关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确,也使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更加协调,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有利于改善双方的博弈。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完全等同,法律主体可以视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视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资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收支、损益和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法律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义务、享有法律承认的权利的个人,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应该是广义的,即会计主体包含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法人都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科书中提到“法律主体必须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括了不需要设立账户的自然人,因此对教科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