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转让规定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份额可以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1.如果管理人在报价系统中转让私募基金的股份或权益,可以通过协商成交,也可以点击成交。

2.管理员可在过户登记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过户方式,并在报价系统中披露。

3.参与者在报价系统中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利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中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合伙企业、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私募基金合同设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或者转让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登记结算。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控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7.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授权机构申请登记。报价系统转入前,管理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私募基金权利人信息;过户后,管理人应将私募基金权利人的变更登记结果反馈给报价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 * *根据基金合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还应当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