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集资是否合法?

非法集资: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还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货币,但也有实物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的是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面对一些官员和非法集资企业的合唱,真的很难说是后者一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难说是前者只是“不经意间”变成了“活道具”,变成了“附属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决不能放过这些模棱两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就要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不管是只收出场费还是进一步操作。

相关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可以概括为:

(1)通过发行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吸收资金。

⊙以期货交易、典当等名义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证书或非法集资较为普遍。以认领股份、参与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等方式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座位卡、优惠卡、消费卡等进行非法集资。

(2)将房产、不动产等资产分割成等份,通过出售其份额以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回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以民间俱乐部形式非法集资。

⊙近期变化:利用地下钱庄集资。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为形式的非法集资。

⊙常见的方式有:商品售后回租、回购转让、发展会员、加盟商家和“快速积分法”非法集资。

(五)发行或者变相发行彩票筹集资金;

(六)以传销或者秘密系列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非法集资。

⊙比如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等。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电子店铺”、“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进行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非法集资行为。

(九)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0)“电子黄金投资”形式的非法集资。

特性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批准机关批准的集资;

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的部门越权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人还本付息。除了货币形式,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第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的是大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

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往往会与投资者(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个新功能

河北13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均为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分为债权类、股权类、商品营销类、生产经营类四类,具有三个新特点:

第一,非法集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不法分子大多是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

非法集资近30亿元,东华原董事长

新农村建设的大旗从传统的种植养殖,变成了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

第二,多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他们利用传销先给集资者洗脑,承诺各种优惠条件和盈利模式,然后引诱集资者层层设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会主动“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人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代价,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部分媒体发表独家文章,利用报道宣传违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资金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冲进小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组织各种活动,现场现金分红,让参与者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非法集资、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有偿筹集资金,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债券。违反规定的,依照《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读,现阶段,在具体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运作很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比如,证监会6月6日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公司重组进行调查的通知》1998规定了“先重组后发行”的规则后,通过发行股份或类似股份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也涉嫌非法集资。

2.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非法发放债权凭证。这是一起常见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承诺到期支付高额回报的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和会员卡。1993 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发行会员卡非法集资的通知》下发。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形式的会员卡发行都是非法集资,直到1998 1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皖北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高额回报。

4、房产、不动产等资产均分,出售股份处置权。建设部的通知((94)房建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一平方米的产权证,违反了我国集资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房应当成套销售,不得成片销售。”

5.非政府组织形式的非法集资。未经依法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社、储蓄社、农村救灾扶贫储蓄社、“招标社”的,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占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实施方案》已明确规定了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为形式的非法集资。比如河南百花集团通过与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的形式非法集资,再比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回款非法集资。

7.通过发行私人彩票或者变相发行彩票筹集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65438+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6个月将发行计划和发行办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 65438+10月25日)规定,下属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传销或秘密系列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MLM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用MLM经营方式,同时明确禁止下列变相传销行为:“(一)将传销活动由公开向地下转移的;(二)以双赢系统、计算机网络、框架营销等形式。;(三)假借专卖、代理、加盟、直销、连锁店、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骗取会费、加盟费、执照费和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2月17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MLM、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明确将几种变相传销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活动。

皮包公司非法集资

9.以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非法集资。1998左右,一些地区出现了以发展“果园”、“庄园”为名的非法集资。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资7800元,就有50年的私人果园,33棵龙眼树”,非法集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令禁止通过土地开发非法集资,规定:“农业、林业开发用地必须依法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也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明确总结的几类非法集资案件。

11,教育储备。前一阶段,各地大量私立学校采用教育备用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大笔钱(10 ~ 30万),称为“教育备用金”。同时,学校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无需缴纳其他费用,离校时可原额返还已缴纳的“教育备用金”。随着湖南番禺、武汉等地爆发巨额教育备用金无法返还给学生家长的案件,各地纷纷出台政策,禁止民办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备用金,如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1999)2号文件。在此之前,国家教委于1991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集资办学应当遵循自愿、量力、惠民的原则,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示,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备用金,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在《整治非法集资、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上述非法集资行为。13,以“招商”为名从事非法集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以招商引资为名进行企业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第272号[1998])规定,坚决查处以招商引资为名进行企业非法集资的行为,并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准“招商引资”及类似不规范用语。”

非法证券

为了揭露非法集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200名以上股东未经证监会依法批准,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个法律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是:欺骗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或各种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卖出所谓的原始股或者基金份额;未经证监会批准,以所谓的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出售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骗取百姓钱财。

浙江丽水女老板非法集资7亿元。

公众可以从两个方面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可以识别证券的发行方式,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是否采用上述公开发行方式。如果采用这种方式,要看是否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相关批准,是否违法才能判断。第二,从对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的认定,可以看出从事证券承销和代理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了证监会的批准。如果不是,可以判断为非法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海外上市股票”、“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都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碰运气。

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模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转让给社会上分散的投资者,再由投资者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托管的商业模式风险极大。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欺骗手段:

一是给公司披上合法的外衣。一般强力推行“有管理的造林”模式是为了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二是打着林权证的幌子,取信于投资者。“托管造林”公司承诺在投资者购买树木后,将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交给投资者或帮助投资者办理,让投资者相信树木是真实的,权益是有保障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三是夸大林木生长和林业投资回报。大多数“管理造林”公司在宣传中承诺高投资回报或产出,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其实树木的生长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管理措施、自然灾害等等。在宣传中,“管理造林”公司向投资者隐瞒了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机械设备来打理投资人购买的树木。事实上,很难监督这一承诺是否兑现。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理团队,也没有实施正常的造林和管理措施,树木的长势也很差。五是宣传森林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和采伐方式采伐林木。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声称当事人想砍就砍,其实是在欺骗投资者。六、装扮公司商业形象,赢得投资人青睐:在重要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经营场所,打造具有运营实力的形象;自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精神;成立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以体现出资人对公司的监督权。事实上,这是骗局的一部分。

河南省商丘市人大代表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元。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此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家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流通办法,部分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通。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对森林采伐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的,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法、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发证机关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奖励诱饵

非法集资的诱饵千变万化,就是“高回报”。虽然非法集资犯罪屡遭司法机关打击,但近年来此类案件屡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记者在后续调查中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正呈现四大特点,需要各方重视和防范。一些地方存在各种非法集资活动。以辽宁为例,有人种树,有人养蚂蚁,有人养鹅,有人代销粮食,有人投资港口建设,有人投资石油开发,有人投资啤酒生产线。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雷同之处,都是建立在“高额回报”的基础上,通过媒体广告和亲友的相互鼓动,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更具有欺骗性和欺骗性。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不仅拥有合法注册的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还故意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形势,巧妙伪装,强化炒作。有的还擅自设立国家相关办公室,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举旗打虎皮”。

二是犯罪组织更加严密。目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传销有融合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在幕后,或在异地远程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数个分支机构,然后临时聘请社会闲散人员“下线”宣传发展。分公司负责人多是前期投资获利的人。主要成员的报酬应根据筹集的资金数额按比例支付。这种层层欺诈和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者构成继续扩大。集资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多为城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的工人、较富裕地区的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但有向大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主扩展的趋势。

四是异地作案突出。集资诈骗具有跨地域甚至跨国犯罪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速度快,影响和危害大,不利于侦查。

领导道具

为什么领导干部会成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一段时间后,一些官员坐在主席台上。在企业的周年纪念日,一些官员去侃侃谈话。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上挂满了官员和企业主的照片,官员视察的照片占据了企业宣传册最显眼的位置。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同寻常的利益关系。新华社发表《领导干部谨防成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评论文章,认为“少数领导干部成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的诸多问题”。“虽然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是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诈骗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了极大的误导作用”。可以说,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关系密切的官员被称为“活道具”,根本不是诬陷和贬低。这样的“活道具”远非安徽独有,在外地也经常见到。而且,有些官员并不是“无意中”充当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既然是地方官员,就其地位、学识和获取信息、利用资源的能力而言,他们不会是容易被欺骗的“低能儿”,所以不会平白无故。它们对群众和社会的巨大误导作用,往往不仅是客观结果,更可能包含主观成分。

仔细分析,一些官员成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官员只是出席企业会议,参与企业活动,并没有更多更深入的参与。只要官员在会议上露面,在活动上剪彩,企业就有机会利用官员的形象做广告;同时,一些官员也不会白忙着露面剪彩。他们会收取1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价值与明星名人相比可能不高,但他们以这种方式向企业“出售”自己的形象,是非常可悲的。二是一些官员不满足于默许非法集资企业把自己的照片挂在墙上招揽生意,而是自己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与非法集资者“坐庄”“交易”,牟取暴利。如辽宁省丹东市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一名只有中专学历的护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4.38+05万余元。警方发现,案件发展到如此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优于以上两种形式,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惜透支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6.4亿元。该案之所以历时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6000余人,是因为一批地方领导经常光顾双阳集团,为集团及其负责人戴上一个又一个辉煌的桂冠。双阳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救助,在社会上造成了更大的欺骗,让更多的人陷入骗局。

4识别方法编辑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工作

首先,认清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危害。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正确认定,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经有关机关批准。

第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所以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的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的,参与非法集资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回报高的开发项目时,一定要仔细鉴别,谨慎投资。

5.相关建议编辑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MLM印象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冷静分析“高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避免上当受骗。

2.根据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所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答应归还。

3.我们应该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投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就蕴含着这种巨大的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意识。要谨慎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