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关系

法律主观性:

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拥有控制权。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名称、章程和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