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1)股市太小。以股市为例。虽然发展很快,但从整体规模来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世界上参与股票投资的人的比例平均在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更高,如英国和美国都在20%以上。中国股市有3300万投资者,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GDP的比重来看,世界平均水平在30%左右,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都在80%以上,而中国是24.2%。而且,总市值还包括大部分的非流动性市值。如果扣除这部分,中国股市总市值占GDP的比重。可见,我国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差甚远。同时也可以看出,扩大中国股市规模的潜力很大。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目前,中国企业的主导地位非常脆弱。我国企业的主要特点仍然是政企分开,产权不清,权责不清,约束弱,缺乏活力,企业主体地位不完整。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不完整的,投资的主体是个人,他们投资的质量和数量都很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比例明显不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额大、交易成本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公众投资者的欢迎。例如,在美国,每4个家庭中有65,438+0个家庭投资于投资基金。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由几个大机构和几万小投资者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在所难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诚信度差。首先,一级市场还是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了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区域发债市场也是按照省份(企业发债)和银行分支机构(国债发行)来分配额度。至于二级市场细分,就更明显了。将股票市场分为a股、b股和h股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使在a股,国有股的流通和转让也仅限于极小一部分,a股不允许在沪深交易所交叉上市,限制了全国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a股分为b股和h股。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是分的,个人股市场是从法人股市场分出来的。如此复杂的划分,不仅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广义的证券中介机构是为证券市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他们的业务已经涉及到证券的承销、发行、交易、自营和财务咨询,但与外资投行业务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功能缺陷。比如投资银行的核心工作之一的并购,在国内几乎没有中介机构参与。西方国家公司的并购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投资银行在弥合差距、规划交易流程、为交易筹集资金、参与交易谈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上有大量的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有大量的流通参与者。测试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以从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关系入手。两者关系越密切,流动性越差。美国股市两个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中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中国股市整体流动性较差。股票市场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无法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乏力密切相关。流动性不足扭曲股价,资本流动失去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会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负面影响。

6)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不完整。在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国际市场上80%以上的金融衍生品都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有期货指数、期权、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品的交易量大大超过现货市场。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的融资形式更加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单的基础上,出现了浮动利息工具、可变利息工具、可转换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工具增加到65,438+029种。相比之下,除了股票,中国大陆资本市场几乎没有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1 ~ 5年的交易工具受到各种限制,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行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护与实现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在执行中,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地挫伤了股东和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和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对证券投资期间的收益给予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维护和实现制度不健全,使得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我国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证券交易法》没有制定,证券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方面无法可依。此外,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较弱,证券交易中的违规和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三”发生在中国的1995。“27”国债期货严重事件主要是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严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