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成立登记之日起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但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全体股东* * *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元。
(注:出资比例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投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缴纳出资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期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注:股东一次性出资的,无需填写下表)。
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初始投资:
(二)第二次出资:
。
(注:出资比例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投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按实收资本比例优先认缴资本;
(2)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者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反对或者阻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章程的这一修改无需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如董事长由股东大会任命,此处应补充“在董事中任命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和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按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法定代理人视为收到会议通知。股东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股东大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提名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