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田地质局和国土资源厅是评级单位吗?
扩展数据: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矿业权总量和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行业和区域土地供应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政策。
(二)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对当地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规律,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审批上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城市和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审批市(地)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内有关行业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国土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土地整理和矿业秩序整顿;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解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大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强耕地保护动态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贯彻国家特殊保护耕地和鼓励开发耕地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和管理;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批工作;组织和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
(五)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权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检查。
(六)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的有关规定;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监督土地交易市场;指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监督管理土地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七)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措施、标准、程序和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鉴定、登记和统计;管理全省矿床工业指标和地质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八)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措施;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组织制定和发布地质勘查指南,认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审核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负责国家出资矿产地矿业权价格评估结果的确认和探矿权价格评估结果的备案,审批矿业权价格处置;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管。
(九)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批;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矿产品的运输和营销;负责矿山监管和矿业统计;参与矿山企业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十)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组织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监测预报以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的审核;管理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能的勘探和评价;审核确定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组织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具有重要价值的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实施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
(十一)统一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产测绘等测绘行业管理;审查和认证测绘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审核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贵州的测绘事项;管理地图的编制,审查向社会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审查地图上地名的表示;负责保护测量标志。
(十二)制定测绘技术标准;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绘制行政边界的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承担航空和遥感测绘的申请和审批。
(十三)依法征收和收取土地、采矿、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费用和价格;安排和监督国家和省政府拨付的各类业务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及经费。
(十四)组织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绩效评价。领导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