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工厂是生产各种产品的地方。它必须有一套制度来保证管理和生产的顺利进行。在制造场所,引入各种有效的生产资源,通过计划、组织、使用、指导和控制活动,使工厂的所有下属都能按时实现预定的生产目标。
生产资源包括:1。劳动;2.土地;3.资本;4.材料(原材料)。
二、公司及其基本特征:
A.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这种企业组织是由投资者以股份形式组成的,所以也叫股份制企业。也就是说,投资者为了同一目的,将各自的财产组合起来组成企业,所以公司也称为财产组织的一种形式。
我们可以简单描述一下公司的基本特征,比如有四五个人,或者更多的人,每个人都有一笔钱,愿意联合在一起开公司做食品的生意;每个人的出资加起来50万,每个人成为出资人,也就是出资人成为股东。* * *请了一些经营者来管理公司,投资者本人不直接参与经营,也不过问公司的具体事务,而是以会议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经营者受投资者委托,自主管理和使用投资者聚集的财产,收益按出资比例在投资者之间分享。当然,如果出现亏损,公司要对债权人负责,投资人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遭受的损失仅限于投资的部分,最多是全部投资损失;在这个公司的运作中,它有独立的利益和责任,法律将其人格化,即像对待一个活生生的人一样对待它;公司不破产,不解散,就永远存在,股东会变,但公司不受影响,照常活动。虽然这种描述很难包含公司的全部丰富内容,但它反映了公司的特点,表明了公司不同于其他企业形式。
b、该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公司是由资本组合而成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由众多投资者投资,为经营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它有广泛的筹资能力。这种功能适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具有发展优势。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即从法律上赋予公司人格,使公司能够像真实的人一样,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提起诉讼,从而使公司成为市场上的竞争主体。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
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一旦发生债务,这个债务只是公司的债务,公司的人格化实体对债权人负责,而公司的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为股东分散了投资风险,使其在投资之外不影响个人财产,因此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吸引力。
该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反映公司基本属性的特征,因为投资者在投资公司时有一定的利益追求,希望从公司获得利益;从经济整体来看,公司资产增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这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特征。
第三,群体
团体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组织起来一起行动的群体。
企业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集团公司的名字。其实这只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上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业)联盟。此外,一些公司还实现了经营战略的多元化,并在许多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就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而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和军队中的集团军颇为相似。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1)公司法中没有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登记中,一般称为XXX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企业集团组建和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1987 12 16)。本文件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如下: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需要的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品为龙头,以一家或几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一批内部有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企业集团。
199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通知》(国发[1991]71号)指出:“企业集团是客观上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时候就不再强调公有制了。但这个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65438+199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以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要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集团章程中规定的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同业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母公司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为母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英国、法国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如果超过50家,必须向法院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者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有限公司的资本不一定要分成相等的股份,也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必须经过公司股东的同意。由于股东少,公司设立程序非常简单,公司不需要向公众披露经营状况,增强了竞争力。
A.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一)应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应当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5人;
(2)将全部资本分为若干等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对公司承担责任,并确定其权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股份以股份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流通;
(4)公司有比较严密的内部组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该组织充分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可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融资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通,大大分散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更加严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分为发起式和募集式两种。募股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其设立程序比发起更严格。
b、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不足五十人的股东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到严格限制。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少于50人。
(3)有限责任公司是合资公司,但同时又有很强的人为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有一定的信任度,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公司资本和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比如组织机构和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五家企业
公司属于企业的范畴,但除了企业,还包括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有两种责任,有限责任(即公司)和无限责任(包括合伙和独资等。)
董事长、总裁、CEO以及这三家公司的领导的头衔,不仅仅是文字游戏,更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与其说是权力的基础,不如说是义务的基础。如果权力成了一种享受,甚至权力拥有者的头衔也成了一种享受,那才真的可怕。
众所周知,董事长的英文是董事长,总裁是总裁,CEO是首席执行官。然而,媒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三个头衔之间的细微差别。总裁往往翻译成董事长或CEO,CEO有时翻译成总裁,很容易混淆。
董事长的职位可能是现代公司管理层最早确定的职位之一,因为它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总裁和CEO都由董事长任命,董事会只能由董事长召集,非例行股东大会一般只能由董事长召集(或由股东共同召集,视公司章程而定)。由于总裁和CEO都是董事长任命的,理论上董事长可以随时解聘。而且,董事长可以随时罢免除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公司的所有者和仲裁者。所以我们经常看到,一个把很多事情都搞砸了的CEO被辞退了,却还保留着董事的职位;即使他的股份不多,仁慈的股东也经常允许他留在董事会。
董事会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一个立法委员会,这就决定了董事长和董事之间没有真正的关系。一个强大的董事长可能掌握着真正的生杀大权,这种权力有时来自于他的多数股,有时来自于他的人脉资源,有时来自于他早年积累的威望。这时候董事会只是董事长的傀儡,总裁和CEO也必须真正对他负责(不仅仅是名义上)——比如微软的比尔?盖茨,长江-和记黄埔的李嘉诚,他们所有人目前在公司都只保留了董事长的职位,但在行政事务上也有最高的发言权。但大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只是一个荣誉职位,就像英国女王,有一个很尊贵的职位,但从来不说有分量的话。特别是对于资产庞大、股权分散的公司,如通用汽车、美孚石油公司等。,大股东和高管的关系很复杂。董事长只是一个用来维持局面的德高望重的“活神”,除了召集董事会会议(甚至董事会会议都是应总裁或CEO的要求而召开)之外,没有任何权力。
哦,我可能错了——准确地说,还是有些权力,就是总裁或CEO太嚣张了,以至于当大多数股东一致决定发动政变除掉他的时候,董事长往往就是政变的主谋。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的儿子小约翰?d?洛克菲勒曾经发动过一次非常著名的宫廷政变,那是在20世纪初。他是一家铁矿石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是洛克菲勒家族以外的人。他与小洛克菲勒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最后小洛克菲勒不得不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总统的动议。当时小洛克菲勒只持有四分之一的股份,远未达到掌控大局的程度,但他出色地赢得了工人、行政人员和小股东的心,最终以压倒性优势将桀骜不驯的总裁解职。不久前,迪士尼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就这样下台了。对于一个高层管理者来说,被自己的董事长赶下台无疑是最悲剧的事情。
总裁这个词比CEO早诞生,范围比CEO窄。被称为总裁的人,无论是校长、社长、大学校长还是委员会主席,都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但CEO可以随意用在任何行政人员身上。看过兄弟连的人都记得,E连的士兵甚至称呼连长为“CEO”,上级也称呼他为“E连CEO”。对于一个比较干净的团队来说,团队领导就是CEO;在极地探险中,船长是首席执行官。这个词不包含任何特权和荣耀,只代表一定范围内的最高行政权力和随之而来的义务。想想中国的总裁和总经理都争先恐后地抛弃总裁头衔,把CEO当成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真是好笑。难道他们不知道美英的一个下级军官和一个工头都可以叫CEO吗?
一般来说,在公司内部,总裁是掌握实权的人;在CEO这个头衔诞生之前,总裁几乎是唯一握有实权的人。公司创始人往往同时给自己董事长和总裁两个头衔,但现代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并不是同一批人,再好的总裁也往往只持有少数股份。一个小股东不应该成为董事长,就像一个没有皇室血统的人即使很优秀也成不了王一样。有时候大股东的权力太强大了(比如摩根、杜邦是很多公司的大股东),总裁就成了股东利益的代表,公司真正的行政权就落到了其他高管手里,比如执行委员会主席、副总裁、财务委员会主席等等,包括CEO。
总裁成为大股东的代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世纪60年代初+0920年代的通用汽车,当时通用汽车的创始人杜兰特因为疯狂做空股票被踢出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杜邦财团立即从杜邦家族中抽调一名成员担任通用汽车总裁(注意不是董事长,董事长在通用汽车历史上一直扮演着无足轻重的角色),直到著名的阿尔弗雷德?斯隆接任总裁。
其实西方的总裁大部分时间和中国的总经理是一回事。总经理可以翻译为“总裁”或“总经理”,但后者在西方企业中并不是常见的职位。但中国企业往往同时设置总裁和总经理。如果总裁翻译成总裁,总经理应该翻译成CEO。总裁和CEO在西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中往往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总裁兼CEO”。你叫他总裁还是CEO都无所谓;你也可以在礼仪上叫他总裁(强调身份和地位),在职场上叫他CEO(强调执行力和责任)。
少数情况下,董事长、总裁、CEO都是同一个人,我们称之为“董事长兼CEO”或“董事长兼CEO”(这样称呼太吓人了)。这些兼职大多为公司创始人所有(比如比尔?盖茨),有时候是因为公司的传统习惯(比如韦尔奇,按照通用电气的传统,他既是董事长又是CEO,没有独立的总裁职位)。
看到这里,恐怕大部分读者都会有点晕,包括我自己——既然总裁和CEO的职权没有本质区别,而且往往是同一个人,为什么要分开呢?答案比较复杂:一是因为一些大公司的行政事务太重,一个人的精力无论如何都处理不了,必须有两个地位相当的高管;有时候,一个公司同时有两个优秀的领导,需要给他们安排平等的地位,于是总裁和CEO就成了两个人。
第二,二战结束后,欧美大公司的执行力再次发生变化,演变为“重大执行力”和“日常执行力”。重大政策、重大人事任命、比较大规模的投资等重大事件,属于“重大执行权”的范畴,由CEO掌控;一般的政策、一般的人事任命、一般规模的投资都属于“日常执行权”的范畴,由总统掌控。如果CEO是总理,那么总统就是负责日常工作的第一副总理。如果这两个职位不属于同一个人,那么CEO的地位略高。
我没有调查CEO和总裁第一次分开是什么时候,最早著名的例子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的福特汽车公司。当时,福特三世邀请被誉为“十大杰出蓝血男人”的麦克马纳曼出任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马纳曼成为福特汽车公司历史上第一位没有福特家族血统的总裁。但福特三世并不想完全放弃行政权,于是改称CEO,与麦克马纳曼形成双头统治,这是现代企业史上CEO职位流行的开始。
从那以后,公司的最高执行权力掌握在两个人手中就成了家常便饭。有时候CEO比总裁优势大,有时候总裁独断专行。1999左右,比尔?盖茨已经任命了微软的新总裁,但他仍然保留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职位;很多媒体报道盖茨“辞去”了总裁一职,但实际上盖茨只是明确分开了微软总裁和CEO两个职位,并授予总裁日常的执行权力,与辞职相去甚远。
虽然董事长、总裁、CEO之间的关系很复杂,但我们还是可以把握其精神实质。简单来说,董事长是公司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不属于公司员工。总裁兼CEO的权力来自于他。只有他拥有召集董事会、罢免总裁和CEO的最高权力,但他从来没有行政权。如果董事长不兼任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他只是一个礼仪性的职位,一个备受尊敬的仲裁人,一般是大股东的代表。
总裁掌握着公司的日常行政权力,可以翻译为总裁、总经理;总裁这个头衔比CEO包含了更多的荣耀和地位,所以常用在礼仪场合。很多时候,总裁和CEO是同一个人,无论你怎么称呼他;但在很多大公司,总裁和CEO是两个人,所以“总裁”和“CEO”有严格的区别。有时候他们是平等的,有时候CEO是总裁的上级(实际情况很复杂,必须一个一个分析)。
有时候,总裁和董事长一样,沦为无足轻重的礼仪性职位,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说CEO成为礼仪性职位——除了在中国。在中国,无数管理者疯狂地给自己冠上CEO的头衔,认为这是与世界接轨,拥有最高的荣誉和地位;他们不知道CEO这个词在西方没有任何荣誉和地位的暗示。
CEO(首席执行官),即首席执行官。
什么是CEO(首席执行官)?
CEO(首席执行官),即首席执行官,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公司治理改革创新的产物。随着市场的变化,决策的速度和执行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董事会决策,经理执行”的传统公司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决策的需要。而且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信息传递的延迟和沟通障碍,决策成本的增加,严重影响了管理者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点就是让管理者有更多的权力自己做决定,让管理者为自己的决定而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CEO就是这种变化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CEO代表了部分决策权从原来的董事会向管理层的过渡。
CEO和总经理在形式上都是企业的“一把手”,CEO既是首席执行官,又是股东权益的代言人——大多数情况下,CEO是以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的,而总经理不一定是董事会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说,首席执行官代表着企业,并对其运作负责。
因为国外没有类似的上级主管和来自四面八方的约束,CEO的权限比国内的总经理更绝对,但他们绝对不会像总经理那样多介入公司的具体事务。CEO做出整体决策后,具体的执行力就会下放。所以有人说CEO在中国就像50%的董事长,50%的总经理。
一般来说,CEO的主要职责在三个方面:①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和人事任免进行决策,决策后权力下放给具体的监督者,CEO的具体干预较少;②营造鼓励员工乐于为公司服务的企业文化;③推销公司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