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思考和建议

证券信用评级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我国证券信用评级业务。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制定证券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证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大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证券法》第157条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定位、性质、管理机构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由国务院制定《证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明确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规则、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第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券信用评级业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具体的业务监管办法。应尽快形成完善的信用评级业务法律制度,使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2)培育独立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评级机构人员、资金和管理的独立性是证券信用评级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一般独立于任何监管机构,不受股东、被评估对象和政府的影响。证券评级公司的公信力体现在专业技术水平和内部管理上。最有竞争力的是公司的工作质量,即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而不是随意提高客户的信用等级。所以,一个完全独立、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高的信用评级公司,才是市场需要的评级公司。我国在建立证券评级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禁止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监管机构直接承担评级工作,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人员构成、资金来源和工作管理应保持独立。

(3)扩大证券信用评级的范围。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主体单一,主要对象仅限于债券,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极为少见。中国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还存在中国经济转型期的一些特殊风险。此外,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制度不完善,仅靠财务报表难以准确评估证券公司的风险。虽然上市公司有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但普通投资者很难判断其信用等级,因此有必要加强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建议证券信用评级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券,还包括股票和基金。不仅要给发债企业信用评级,还要给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用评级。

(4)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支持力度。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相关专业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国际国内行业交流,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开展证券信用评级理论问题研究,推动行业发展。此外,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还应注重支持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重点培育全国性评级机构,引导评级业务跨区域发展,打破评级业务的区域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