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的期限和要求
解释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期限。本条是新增条款,沿用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
筹建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设立申请通过初审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筹备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且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筹备设立保险公司,使其达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即筹备工作分为六个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起草和批准公司章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二)筹集资本达到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聘用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5)租购经营场所,购置相关设备等。(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发起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筹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者。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备,符合《保险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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