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

法律解析: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股东进行的收购,是上市公司最常见、最典型的收购方式。其程序如下:1,做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要约的发出及生效,3,终止交易及强制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和提供与投资者上述条件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的明确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实信息。证券公司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出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投资者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争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的情形。证券公司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保荐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