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是公司的依据是什么?

1.公司法的股东是公司的依据是什么?公司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就是公司。如果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甲公司就是乙公司的股东,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并通过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红利的个人或单位。从股份公司认购股份的股东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分配公司利润,享有分红权;发行股票债权;请求转让股份的权利;主张无记名股票而非记名股票的权利;公司经营失败、宣告关闭和破产时对剩余财产的处置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2.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第31、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重视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公司。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三)经理层权利的选择和监督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管理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层。《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享有代位权。(四)资产收益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在是否分红的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对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拥有知情权的股东虽然公司的管理权已经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但股东仍然拥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情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这一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六)有权审查关联交易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作出决议。作出本决议时,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投资,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也可以对其他机构投资。如果其他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这种情况下的股东权利形式不能由投资公司一人决定,应充分尊重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