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赔偿的五大顺序
破产清算的五个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3.缴纳公司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1.申请破产的条件如下:1。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成员等申请破产清算;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存在。二、破产后资不抵债的定义如下: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还款期限、无争议或有明确名称的债务;3.债务不限于货币支付,但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评估的债务。否则,由于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清偿,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4.债务人长期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无法清偿,而非因现金流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5.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应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而非其主观认识或表达。简而言之,破产财产得到清偿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置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的行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清算组将提出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实施。破产财产清算和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将清算和分配情况报告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未清偿的债权不会得到清偿。企业破产,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终止,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受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中的赔偿与权益保护顺序,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各类债权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赔偿,并保护其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通常按照法定优先顺序,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收等。这些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享有更高的权益保护。其他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优先顺序逐步得到补偿。破产清算旨在公平合理地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因此,赔偿顺序的设定和权利保护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总则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收费和报酬;(三)监事;(四)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或者停止经营。(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采用和解协议;(八)采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价格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