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私下出售公司财产

法律解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私自出售公司财物并变现,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达到1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之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被判处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