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区别

法律分析:兼并通常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并获得对这些企业的决策控制权的一种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对象一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并购的区别在于:1。在合并中,被合并的企业不再作为法人实体存在;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可以作为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2.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成为被合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一起转换;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所出资额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3.兼并往往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的时候。合并后一般需要调整生产经营,重组资产;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产权流动相对平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和提供与投资者上述条件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的明确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实信息。证券公司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出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