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融资租赁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这类公司通常在国外有真实的经济背景,在国外和国内都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为了促进集团产品的销售,母公司在中国成立了租赁公司,办理直接租赁业务,即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租赁公司从厂家购买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为了支持国内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剩余资金借给国内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是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运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融资后再贷给境内公司。这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是大型国企或私企。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后,回国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三是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对外担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这种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对国内企业有授信,所以国内银行开这种保函是没有顾忌的。此外,部分银行还办理跨币种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尚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利用上述担保加外债的结构获得外债资金后,由外资租赁公司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用于购买其二手资产。实际上资产根本不动,仍然由中资机构使用,中资机构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本息。该模式是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中,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分享境外低息资金的收益:通常租赁公司的外债利率在4%左右,而租赁利率可以达到5%左右,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租赁公司的收益;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贷款的利率在6%左右,因此境内机构也愿意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第四,通过购买国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举借外债。部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可以以向另一家租赁公司购买租赁资产的名义申请外债登记。其实这是两家租赁公司的合作。具体方式是其中一家拥有国内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有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从另一家融资渠道更好的公司获得融资资金,然后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五是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名义举借外债。已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制造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以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