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次数为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无记名股票,并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