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立公司的原则是什么?
中国对公司的设立采取了设立标准的原则。
答:我国在1993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行政许可,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审批程序的参与增加了公司设立成本,导致设立效率低下,从而人为拖延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机会,创始人不堪重负。二是审批制导致了行政机关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度干预,造成行政机关在市场竞争中实际上扮演了教练的角色,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生杀大权,造成了对经济的行政干预。第三,行政机关的审批往往限制了许多有一定风险但潜力巨大的股份公司进入市场,使资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削弱了市场的活力。第四,审批制度的标准模糊不透明,是否设立公司完全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导致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限,滋生腐败。一些行政机关不行贿就干脆不批编制,导致腐败横行。一些创始人为了成立公司,不得不千方百计迎合行政机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所述,2006年6月5438+10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由行政许可改为严格准则,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条件并报送登记机关即可。可见,严格的规范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干预,也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