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流程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所需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该应用程序的名称是“中国?”中国?“国家?”整个国家?“国际?字,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步:去银行开临时存款账户验资。
第三步:注资,验资。
第四步:正式注册(工商行政管理):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承诺函;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或执照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五步: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步:申请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列明三个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比如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如果申请人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会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6个月期限届满,未以该名称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需重新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核准。
二。签署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及设立公司所需的其他文件。
企业家在取得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应明确设立协议和章程,讨论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董事、监事、总经理人选,并根据讨论结果指定和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全体股东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合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协议并不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但公司协议的签订可以明确设立过程中企业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防范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特殊情况下需要前置审批。
在设立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设立公司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登记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批。对于不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公司,直接验资。
四。验资账户的开立和出资
名称预先核准后,股东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验资账户。账户开立后,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缴纳出资。
动词 (verb的缩写)提起公诉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前置审批或者核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级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提交。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限批准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你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但在实践中,除了少数试点地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只接受公司登记现场登记。
不及物动词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批
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批分为受理阶段和审批阶段。
(1)验收阶段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首先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并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材料、文件齐全,按分配形式,但公司层级机关认为申请文件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登记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领取申请文件、资料,并出具文件、资料收讫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和批准阶段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核准登记申请:
(1)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等级的决定。
(2)受理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内容相同、形式合法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申请文件、材料或者原申请文件、材料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决定核准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公司设立的后续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公司已经成立,但公司设立手续尚未完全办理完毕。
为保证公司合法经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1,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2.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等印章,并根据公安部门的指示,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印章;
3.办理税务登记;
4、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办理财务登记、统计登记,但也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