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开空白支票,偷开公司印章,以填写金额5万元取钱定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至于利用职务、工作或者劳务活动的便利,而利用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容易取得财物的条件,盗窃、骗取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这种行为应该归为盗窃罪。
趁办公室没人,吴某用经理留在桌子上的钥匙打开抽屉,撕下三张空白支票,偷走了公司印章和经理印章。盗窃罪的价格认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4号:“(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股票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票面金额是固定的,可以立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过期的定期存折、已填金额的支票,无需证明手续就可以提货的提单等,按照票面金额和犯罪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以提货的货物价值计算。面值未定,但已兑现的,按照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的,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已登记的支付凭证、不能立即兑现的有价证券、票据或者可以立即兑现的支付凭证、票据、票据已经销毁、废弃,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发、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票面金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可见,盗窃罪是有司法解释依据的。
2.这种行为应界定为票据诈骗。
理由是:吴某的行为最终侵犯了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非法收受时,首先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票据管理制度;其次,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符合票据诈骗罪。行为人窃取票据后,只能作为票据的持有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兑。他的行为首先侵犯的是票据管理制度,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是虚构的事实。演员秘密地得到帐单。银行在承兑票据时主动交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选择题,AC无疑是,但如果是单选,个人更倾向于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