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作为代价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

1.注册资本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章程应当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可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作为国有土地征收后,方可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可作为出资。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之后,就可以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以公司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八十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