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成立子公司有什么优势?缺点是什么?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区别在于:一是设立程序不同。在国外或其他地方设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很多程序,设立手续相对复杂,设立成本必然较大;设立分支机构相对简单,费用较低。第二,核算方法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在税务方面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当然,什么时候可以总结,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按照我国的规定,可以进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该单独纳税,而不是集体纳税。第三,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所谓的“分支税”。子公司在国外或异地以独立法人出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两免三减”、“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
我们可以在不同的时期设置不同的形式。生产经营前期成立分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化后,变更为子公司。在成立初期,极有可能产生亏损。固定资产和广告费用的巨大投入,使得创业公司无法盈利,即使有微利。这时可以用分公司形式的日常经营活动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而当生产经营有盈利时,就改为子公司,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划。如果在成立初期注册为子公司,当期亏损无法弥补,即使盈利,实际优惠政策也会因为盈利不多而非常有限。
这个阶段性的规划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安排:一是时间安排。如果等到营业利润大到可以改变的时候,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但如果在盈利之初就改了,它实际享受到的收益会因为利润小而非常有限。但如果在盈利之初就改变设计,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尽快少缴税,而且每个产品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如果在利润大的时候改变设计,产品可能已经进入衰退期,你享受的收益会随着时间逐渐减少。再加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投资机会的频繁变动,后期收益的有效性受到挑战,这就需要引入第二种安排。第二,资金投入安排。这种策划的核心是在生产经营的前期大量投入,比如增加广告费用、科研费用等,使总公司的利润最小化。一旦成立子公司,利润最大的项目就会位于子公司。因为总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有大的变化,不会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和税务调整。如果规划合理,前期的高投入一般会带来后期的高收益,子公司的高收益会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