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公司如何申请审批?

申请人:拟设立的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承办具体事务)。

(-)申请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 * *的委托代理人;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和入账原始凭证;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近3年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材料、《保险公估人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置;

13,本机构拟业务服务标准。

(以上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

(2)、评审原则和标准: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65,438+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人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且总人数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一半。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同名。

(3) \评审周期:

1.申请由当地保监局受理,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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