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的分红比例和新增资本比例可能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剩余股东在转让股份时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干预。《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公司形式非常多样。比如股份公司也可以制定自由的公司章程来约束公司内部的股东和相关工作人员。当然,公司法规定股东权益通过公司章程转让后是可以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