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债转股协议有效期多长?

一年之内。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一)无偿转移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五)放弃债权。

第三十二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除非个别付款有利于债务人的财产。

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是否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我们认为,该条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往往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只是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见,以物抵债约定的情形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条件,管理人不得依据该条规定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尤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当然,如果抵押的财产是在建房屋,可能会允许管理人以债务人企业破产为由解除合同。此时,管理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本条,而是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未能终止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享有基于合同履行的物权,就等于赋予了债权人物权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原则。因此,即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应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债务,然后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