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有多少个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是分行,也是管理部,以及在上海新设立的总行。九个分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一* * *就是十一个。上海分行(上海总部)、沈阳、天津、济南、Xi、南京、成都、武汉、广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陕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管辖广东、江西)

中国人民银行(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1]。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 65438+2月1、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于河北省石家庄市。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1995 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已经合法成立。[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要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职责。牵头协调国家金融安全工作,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起草金融业重大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开展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础规则和并表监管的制定、监测和分析工作,指导相关监管部门酌情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管,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方案。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检查和监督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的资金运用。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相关场外衍生品;牵头开展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工作,监测和评估跨领域金融业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产品、企业信用债券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的统一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促进人民币跨境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跟踪监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和风险预警,监测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运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规划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和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金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控。

(十五)管理信用行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六)参与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相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0)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协调性。围绕党和国家财政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财政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做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9]

主要业务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7月1997成立。2003年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制定,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10]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央行贷款、利率政策和常备借贷便利。

监督和审计

人民币

人民币(2张)

银行法是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监控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改革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审计来监督金融机构。

与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全国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自己的支付系统,并与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营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提高其密切监测支付系统中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付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督者,人民银行肩负着“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建设并运营了第二代支付系统、央行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促进了社会资金流动。[11]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各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结算账户服务。此外,它还为一些政府机关和机构开设结算账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账户隔夜透支,因为大部分交易都是在一天结束时以批量方式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其实并不适用。除电子联行系统外,在该系统中,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才能发出支付指令。

除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交易结算外,结算账户还用于结算其他支付系统(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产生的净头寸。

为维持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履行一般的监管职责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划转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清算行、全国人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在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中扮演着中立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业务条款、处理流程、借贷条款和收费政策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施加一定影响。

信用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引导、调控和监督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不断优化信贷投向,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12]

经理金库

央行经理国库始于1985。1985颁布的《国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管理国库。组织和管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从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库管理中的基本立场得到了科学、准确的表述。此后,在随后颁布的《国库条例实施细则》(1986、1989)、《预算法》(199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中国人民银行法》(65438+)中均有体现。根据这一基本定位,建立了中央银行国库体系。[13]

信用调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14]2008年5月,征信中心在上海正式举行挂牌仪式,注册于上海浦东新区。2013年3月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征信系统定位为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中心在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从65438到0997,人民银行开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2004年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设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已归集超过8.6亿自然人,近2068万企业和其他组织。征信系统全面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