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的步骤

申请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二)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并具备一定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

二、各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境外企业(或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企业需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交上述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申请的同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开立外汇账户的批准文件和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者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银行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境内投资者应汇入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代表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国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办理登记手续。

七、经批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副本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并开户后,应在30日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和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者必须按规定报送经批准的境外企业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并参加境外企业综合业绩评价和年度检查。

十、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入,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留成现金。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自境外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留成,五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关闭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用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境内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为境内投资者保留;五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国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存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