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如何规定董事提名的?
董事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在三种法定情况下由员工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扩展数据: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董事的权力是通过信托管理公司。“被信任”意味着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必须按照公司的利益行事,并根据指定的目的使用他们的权力。
3.如果董事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有疏忽,他们必须对疏忽造成的损害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的职责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如果其经营的业务似乎是为了欺诈债权人或其他人,法院可能会决定,那些故意参与欺诈的人必须亲自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他责任。
5.如果公司被清盘,似乎参与公司成立和设立的人或任何高级官员、清算人或接管人滥用、保留或负责公司的任何金钱或财产,或此人犯有不当行为和违反公司职责,法院可强制此人向公司交出或偿还金钱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参考资料:
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