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
第五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出资的变动情况和增减期。股权全部转让且公司解散时,公司将收缴股权证书。
第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样本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第九条股东姓名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交付时间
第十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及交付时间:
名称总金额货币金额实物资产金额无形资产金额其他金额交货时间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和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非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和非股东,决定执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监事。
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但许多法定代表人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章程:
(九)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行使权利者。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第十一条所列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一、执行董事:毛廷英
(二)生产方式:股东共享。
(三)职权:
在股东的领导下工作:
执行毛泽东的决定;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
(一)产生方式:由股东和执行董事兼任。
(2)权限: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股东和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者解聘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股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产生方式:股东委派他人担任。
(二)监事姓名:邓国美、王水新。
(三)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当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建议: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公司的各种会议。
(四)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重新聘用。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律认可的职务(执行董事、经理或执行董事、经理)及姓名:执行董事、经理。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股东。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一)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为:1。支付清算费用;2.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还清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登记事项和其他重要条款发生变化时,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章程的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修改章程,只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对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本章程自公司核准登记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名(注:自然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