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同行业公司有什么优势?

法律分析:第一,动机根源于收购的竞争压力,而并购是通过在竞争中消灭或控制对方来提高竞争力的。第二,从并购来看,竞争优势的基础来自于外部并购。第三,实施过程是一个双向并购动机的竞争性选择过程,并产生新的竞争优势。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选择所要求的目标公司的特殊优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