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提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合资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采取实缴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注册资本允许分批到位),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即注册资本只有在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才实际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