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法律主观性:

一、公司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当事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二)合同有必备条款;

(3)双方达成协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些与设立公司有关的活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享有一些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2)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临时性组织形式,它必须经过若干个相继的步骤,然后经过登记才能最终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原则,设立中的公司在内部关系上,出资人的出资和因一定的法律行为为设立中的公司取得的财产属于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在对外关系上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设立中公司的权利由公司章程确定或者由发起人签署协议,在公司设立范围内行使。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设立的公司接受了股东的出资,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筹建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设立公司的活动。在设立过程中,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4)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设立中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需认定为必然无效。但是,房屋租赁的目的和用途并没有改变。房屋租赁合同完备才有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于2月11日正式实施。

二、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几类?

(1)有效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统一的合同生效条件。但是,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得出结论,作为一个有效的合同,它应该具有相同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应主要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义就是真理;内容不违反法律或公众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由此推断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可执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可以不经当事人主张,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无效合同不应该属于合同的范畴,因为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可补救,自始就不应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应被国家禁止的合同。”基于此,认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法补救;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国家明令禁止。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关法律要求,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来说,在权利持有人表示承认或批准之前,它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方能生效;第二,无权代理人以我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我追认,才能对我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有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双方的意图是不真实的。这包括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民法典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2.只有在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这个似乎更有必要强调一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种要求或主张,直接依据职权解除合同,确实有越权之嫌。而且《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也可以依法放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3.本合同在取消前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方不同意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意思是只要到达对方就终止,所以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合同解除权应该属于形成权。但合同的解除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认定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笔者不同意将合同解除权视为形成权,而认为其应属于一种请求权。只有当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主张或行使该权利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该请求作出判决、认定和处理。

三、合同的解除有几种情况。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原因。

2.由于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者给付全部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终止,即使保险期间尚未届满。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情况下,合同主体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损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保险标的实际上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比如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因病身故,就是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终止是指合同一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终止原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生效基于合同的成立。即不成立合同是不可能生效的。相反,如果合同生效,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要生效,需要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也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效。

综上所述,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就要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