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风险分析
首先,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目标公司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上市公司,但在公司规模、实力、知名度等方面都无法与上市公司相比。于是,很多非上市公司都把上市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职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系,有效提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竞争实力。一些较好的公司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进入上市公司行列,综合实力和企业形象都上了一个台阶。然而,一些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一方面试图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又不肯下大力气修炼内功。而是粉饰财务报表,过度包装企业形象,吹嘘自己想象中的上市目标是正规上市,作为通过股权交易实现融资或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目标公司,辨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二。依法规范股权交易。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是有一定限制的。据一些前来咨询的投资者反映,一些非上市公司以各种名义转让股份,有的是法人股、普通股,有的是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自然人股,还有的公司刚成立就溢价转让。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的转让是违法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限,可以防止发起人在短时间内组建公司并出售利润,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直接的控制权,限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有利于使其与公司形成相同的利益,从而更大程度地保护最大多数股东的利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不能违反上述两条限制性规定。
三、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披露信息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上市公司的规模、市场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因此在资本市场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卖出原始股,实现其对初始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必须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包装,以吸引公众投资者。但是,未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向社会公众进行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宣传,更不能作出虚假的定期上市承诺,否则,未上市股份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参与者可能因误导和欺诈被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届时,公司和责任人员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