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的设立条件

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和连续盈利记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业务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技术设施等方面能够保证每周至少向投资者公布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赞助基金:

由基金经理和高管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一定金额的基金,称为发起式基金。

证监会已向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发出通知,称将正式设立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简化审核程序,优先审核。这意味着启动基金正式开启。

证监会在《关于新增发起式基金审核渠道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表示,原则上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渠道募集超过1只基金,行业ETF基金除外。

基本介绍:

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设立门槛,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即发起式基金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以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期。

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的文件中,基金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发起人出具的承诺函,说明其承诺购买的份额和锁定期。基金名称中需注明“××发起式基金”,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式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期间的变动情况。

在股份锁定期内离职的高管或基金经理,不能提前赎回首发股份。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决定,为发起式基金的设立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