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的资产损失。以下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而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种存货的正常损耗。3.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企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和清理损失。4.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的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5 .企业按照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6.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无法准确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实际损失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自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