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权利理论会计权利理论-产权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点之一。似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理解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将产权明确放在四大基本特征之前,足以显示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突出地位。也进一步验证了R.H .科斯的那句话:“资产权利的分割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另一组比较抽象的观点是从上层建筑出发,以法律的形式反映财产的归属关系。人们对产权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倾向于英国学者P·阿贝尔在他的《劳资伙伴关系: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中的观点:“我所说的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权,即对财产的享有和使用权,它不同于经营权和收益权。管理权,即决定如何使用财产和由谁使用财产的权利。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义务的权利,即分享因使用或管理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和成本的权利。"
所以我赞同P. Abel的观点是因为这种对产权的理解符合“产权的可分性”理论,更容易引导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产权制度是影响经济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基于上述对产权的理解,明晰产权意味着几层意思:一是要明确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即谁有权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主张和索取;其次要落实资产管理的代理权责,即由谁来管理,如何管理企业;再次,要明确企业剩余收益(盈余)分享权,即谁能分享企业的盈余;最后,构建新的有效的产权制度。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处于混乱状态,因为国有企业资产的归属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是明确的。但也要看到,仅仅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这一句话,并不意味着可以明确说明企业资产的债权关系,也无助于落实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对债权人的义务。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具有相同性质和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一样,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企业所有者的名义,在市场上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因此,必须理顺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解释清楚,不是从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出发,而是从企业资产的不同提供者及其权益出发。因此,想办法把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解释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到目前为止,最能解释清楚企业资产产权关系的是会计。会计之所以能够清晰地解释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取决于明确会计主体、确定会计要素以及独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方法。
一般来说,会计主体是指需要会计服务的特定单位。其实会计科目的意义还不仅仅如此。界定会计主体实际上相当于界定企业法人的权益范围。一方面,会计主体定义了某一主体(如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各类资产及其承诺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将主体法人资产的财务收支与其他主体的财务收支明确区分开来,将主体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与主体所有者的财务收支明确区分开来。显然,没有会计主体的概念,就无法界定市场环境中每个企业的法人资产;企业法人还本付息、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等义务无法落实;各种债权和债权——企业资产权益无法在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得到保护;企业本身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无法正确衡量。
既然会计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会计本身就应该有一套理论和方法来指导实践,确认、计量和报告权益。可见,在有着五个多世纪历史的复式记账法中,对权益尤其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有着不同的教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本文将围绕这一方面展开。会计权益理论
从权益理论的角度来看,所有者权益有多种表现形式。而人们最关心的所有者权益,无非是利润分配权和资产处置权,企业清算时对其剩余资产的权利,以及出售或转让产权的权利。从企业会计的角度来看,其目的之一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或提示所有者的权益,使所有者不受侵害。
这一部分将对各种权益理论进行评价和比较,从而从理论上总结出有助于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可供选择的模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归纳出几种权益理论:所有者理论、独立主体理论、剩余权益理论、企业理论和基金理论。应当指出,每一种理论都试图从自己的立场解释不同权利持有人的利益。不同的权益理论强调不同的利润概念和资产定价原则。
说到权益的性质,我们自然会想到权益这个词的含义。“权益”这个词有两个内涵,一个是公平,一个是分享。换句话说,权益可以表现为某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的公平份额。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和所有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提供者,对企业资产的占有相对公平。区别只在于各自股份享有的权利不同。但在会计意义上,“权益”主要是指对企业资产的主张权和索取权。因此,考虑到两种权益的性质差异,会计在描述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时,往往将“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进一步扩展为“资产=债权权益+所有者权益”。
但是,在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由于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其权益的认定是复杂的。资本市场上混合证券的出现,如可转换公司债和可转换优先股,很容易导致两者权益界定困难。目前,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国内外会计实务中对混合证券权益性质的界定有多种方式。一般来说,权益性质可以根据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和偿还日、持有人参与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情况来判断。上面讨论企业的时候可以发现,企业理论提出了一个值得商榷的观点:企业的人权和利益。企业能否拥有自己,在国内外理论界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迄今为止,由于历史问题或现实原因,一些会计工作者经常被这种“观念”所困扰。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司只能拥有其资产中的权益,但不拥有其权益中的资产”。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讨论过股份制改革中的一个相关问题: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中是否设立“企业股”。所以会有这个争议,多半是因为一些股份公司的形成与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有关。企业从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形式转变为股份制下的产权形式,必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如何转化为股份公司的股份。
主张设立“企业股”的人认为,所谓企业股是指:“企业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形成的资产,在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够实现利润后,企业自留资金和偿还贷款形成的资产,视为* * *所有权的企业股”,“一般, 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形成的资产,从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设定为企业股份,属于企业集体,但不属于集体任何一个成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