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条件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分为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定期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