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家公司的股份

法律主观性:

公司成立后,成为股东的股东不是发起人。公司不能设立时,全体发起人对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认股人缴纳的认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本,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