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追回其所得。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 *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