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出资证明,但是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可以认定为股东吗?

按照我给你的模板,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起草。本例是根据《公司法》总则和公司概况设计的,仅供参考。请在起草公司章程时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由甲、乙双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地址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开发和研究;房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股东-1币种人民币65438+万、股东-2币种人民币65438+万、股东-4币种人民币65438+万、股东-5币种人民币65438+万。第六条公司成立后,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和转让红利;(五)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权;(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任免公司经理。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应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受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65,438+0人,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出席了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公司设65,438+0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全体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各方投资者订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名(盖章):XX,XX,20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