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三种类型

法律分析: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不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合并交易。

同一控制系统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最终不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非同一控制下以外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又称“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将其资产合并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由于企业合并,新企业的资产等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之和。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并,其中一个企业在接收其他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解散的合并方式。这样,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存续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进行合并,然后在解散所有企业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企业兼并的效果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石破天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