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公司的主要类型

专业自保公司根据所有制、业务范围、经营功能、注册地不同而不同。因此,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按所有权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由一个独立的企业拥有,也可以代表几个不相关的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属自保公司,占全球专业专属自保公司总数的75%,后者被称为多母专属自保公司,由所有参与公司分担保险费和风险,在美国非常流行。此外,还有一种协会专属自保公司,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标与多母公司的专业专属自保公司相似,但唯一不同的是,专业专属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类似机构组成的。

2.根据经营范围。

专业自保公司可分为纯自保公司和公开市场自保公司。前者是专业自保公司,只承保母公司的业务。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后者不仅承保母公司的业务,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即承保所谓的“无关业务”。

3、显示操作功能(函数)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再保险经营。基于直销模式运营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在再保险基础上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该公司出面,向承保人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只允许那些因为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获得授权或批准的保险公司经营部分或全部业务,所以直接的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限制。

4.根据注册地。

由于一些原因(如税率低、管制松),很多专业自保公司都是在“离岸”地区设立的。百慕大拥有超过65,438+0/3的全球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除了没有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它还具有发达的证券交易体系、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地还包括开曼群岛、佛蒙特州、巴巴多斯岛、卢森堡、新加坡、中国和香港。然而,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原因,一些专业的自保公司仍然在中国成立。

5、按操作方式。

按照经营方式,自保公司可分为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事业单位集团、租赁自保公司五大类。

1.单一自保公司

商业机构拥有的自保公司称为单一自保公司。其业务安排流程是:

交保险费:母公司-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母公司。

一些分散的公司利用这种自保公司取得了与相互公司相同的结果,主要是因为这种自保公司从被保险人的业务部门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仅从一个绝对所有者获得的收益。从65438到0996,全球单一自保公司超过2800家。

2.联合自保公司

关联自保公司,或集团自保公司,是一家自保公司,代表几个不相关的商业组织的利益。这些商业机构分担保险费和风险。比如A、B、C、D、E5参与公司分别向同一家自保公司缴纳保费,自保公司统一与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这家自保公司是联合自保公司。根据1996开头的统计,全球约有800家联合自保公司。

3.风险自留组

风险自留团体是联合自保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起源于美国。其母公司是许多专门承保某些责任风险的机构。这家自保公司是通过1981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96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团体,年保费超过6.4亿美元(风险自留报告,1995)。1981法律允许成立创投集团,解决受害者因无力支付产品责任险或其他原因而无追索权的情况。法案1986扩大了保留团体可以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

4.公共机构集团

除了上述自保公司,还有大约430个公共实体资金池,主要在美国,年保费为50亿美元。因为这类集团在法律上只是“区际集团”,并不是正规的保险公司,所以这类机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确实是创新风险融资市场的一大组成部分。根据一些估计,大约43%的美国政府机构加入了这个组织。事业单位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美国传统保险业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的两次危机造成的。

5.租赁自保公司

所谓租系公司,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向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保,并向投保人支付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它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公司、投资者和风险管理者成立的离岸保险公司。他们的目的是吸引缺乏资金或不愿意投资的商业机构建立自保公司。在租赁自保模式中,投保人实际上是从另一家机构租赁资金,从而有效抵御可能的风险。这里投保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监督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核算。虽然租赁自保公司在资金和管理上比普通自保公司更容易成立,但一般来说,租赁自保只是一种短期解决方案,往往需要很高的抵押物和成本,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即租赁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不当处置资金,使得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