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减资和减少股本的方法

法律允许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其股本,但只有在法院通过特别决议确认后才有效。相关法律允许公司以任何形式减少其资本,特别提到以下三种方式:

(1)注销未缴股本

这种方式是取消或减少股东对其未缴股本的责任。如果公司有足够的实缴股本,但其股份尚未缴足,公司将通过取消部分或全部未缴股份来降低股份的面值。例如,如果公司拥有面值为10港元的股份,其中5港元为实缴股本,则可以取消所有未缴股份,并将股份面值降至5港元。但公司不能视未缴足的股份。

(2)取消部分实收股本。

该方法要求注销亏损的实收股本或公司资产未反映的实收股本。由于累计损失导致公司的股本不再能充分反映其资产,这可能会误导公司债权人对其利益的保护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取消其资产不能反映的实收股本,以反映其真实情况。该方法可以与上述取消或减少未缴股本的方法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三)缴足股本的偿还

公司可能因为经营规模缩小而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全额缴纳实缴股本。在这种情况下,实收股本可以减少,差额可以用现金支付给股东。减资后,股份面值将相应减少。

在上述情况(1)和(3)中,减资导致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中部分损失了可预见的可用资金。有鉴于此,法律规定,除非法院认为情况没有必要,否则债权人应有机会反对减资。因此,公司应准备一份债权人名单,刊登广告以弥补空缺,并获得他们对减资计划的批准。

如果债权人反对减少资本,而公司未能支付应付给债权人的金额,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全额。但是,如果双方对金额有争议,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并要求该公司提供调查结果确认的金额。这一程序类似于法院在公司清算时采用的程序。只有在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或者公司对不同债权人所欠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得到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公司减资。作为对债权人的另一种保护,法律规定,公司雇员故意隐瞒债权人的姓名或债务的全部数额,或支持和教唆这种隐瞒,将受到罚款和监禁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