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拿公司去借钱给他人违反公司规定吗?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归个人使用是违法的,甚至是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法对特定情况下需要加盖公司印章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
比如《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第155条规定:公司发行实物债券,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加盖公司印章并不是公司相关法律文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法律做出特别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未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合同明确记载借款人为企业,且没有证据证明贷款实际用途为个人法定代表人,即使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通常也应认定为公司而非个人法定代表人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公司法人的行为代表公司,没有公司的授权,只要法人以公司的名义行事,就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表。综上所述,其实公司法人地位只是在公司内部起到承担责任和规范整个公司经济运行的主要作用,所以法人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谋取利益,如果达到了目的,公司遭受损失,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